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扣押、查封总局文件中规定的六种不宜保存的商品和货物时,应及时制作《税收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在其协助下,按照《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拍卖和变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