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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1.大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上;
  2.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下100(沈阳市500)万元以上;
  3.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100(其中沈阳市500)万元以下。
  二、)集贸市场的分级管理
  1.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局重点监控,县区局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中型集贸市场,县区局负责税源监控,税务所(分局)负责管理。
  3.小型集贸市场,由税务所(分局)实施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发﹝2005﹞167号)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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