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1.大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上;
2.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下100(沈阳市500)万元以上;
3.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100(其中沈阳市500)万元以下。
二、)集贸市场的分级管理
1.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局重点监控,县区局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中型集贸市场,县区局负责税源监控,税务所(分局)负责管理。
3.小型集贸市场,由税务所(分局)实施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发﹝2005﹞167号)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