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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一、各市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市局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小组,由市局牵头,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
  二、各市局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地需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备选涉外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凡涉及需省内国地税机关联合税务审计的,分别由省(市)局负责与同级地税机关协调,建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工作。
  三、对总分支机构均在同一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工作。
  四、对于需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企业,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委托通知书的,该企业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安排税务审计。
  五、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现场审计后,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初审意见,并在60日内分别报送省局和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报送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时,须附送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省局根据各市现场审计结果,组织各相关市局召开工作协调会,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联合税务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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