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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扣除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汇算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要按照《扣除准则》和《汇算准则》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格式与纳税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并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格式及要求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出具鉴定报告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证(后续教育情况栏有“涉税鉴证业务培训合格”字样)复印件。对涉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需要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省局作了详细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 2007年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通过2006 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或在2007年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见附件3)。各市局可对照名单公告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的规定,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今后将每年公告具备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总局和省局确定的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外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从业准则及资质也参照本文件执行。
  三、省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辽地税发﹝2006﹞121号)中《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证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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