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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气安装工程中设备认定问题的批复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认定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200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第六条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气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界限的规定,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输送电工程中,变压器、互感器、电容电抗器、开关柜、计量屏和直流屏属于设备,其余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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