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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保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在我省试运行的顺利开展,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收发函管理水平,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已为各地级市建立市级节点,同时为各地建立了市级管理员用户,用户名为税务机关代码前7位加“1111”,例如沈阳用户名为12101001111,各地管理员用户密码统一为passward,系统管理员在登陆后要立即修改密码。各市应于2008年1月1日前根据函调系统操作说明,按照税收信息一体化的要求和参照综合征管系统编制地级市以下单位代码,并增加操作人员用户,做好系统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
  二、在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在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函调系统技术支持热线,碰到具体业务问题可以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联系人:邱枫024-23185053)。
  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优质高效运行对严防骗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务必认真研究,切实加强管理。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收发函和对下级单位收发函情况的监控等工作。省局将继续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鉴办法》的规定对各市的收发函情况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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