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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和操作要求
  各征收局的退税部门设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岗位(以下简称函调管理岗),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协调、催办等相关管理工作。该岗位可兼任,但必须由专人负责。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函调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征收局的发函、催办函、回函处理以及复函、延期复函说明均应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起草、复核和签发。其中,在总局规定的试运行期间,所有电子函件在函调系统签发完成后,应打印出纸质函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对方税务机关。在函调系统正式运行后,不再邮寄纸质发函、延期复函以及催办函,仅邮寄纸质复函。
  二、跨区域发、回函管理
  (一)各征收局的退税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以下简称165号文件)规定,需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的,由审核人员在函调系统中进行发函操作,并由其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发。同时,还应将发函的具体情况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的《审核未通过退(免)税调查核实情况表》和《审核未通过退(免)税原因备案表》。
  (二)对于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延期回函说明的,函调管理岗人员应向对方单位发出催办函。对于催办1个月后仍未收到回函或延期回函说明,或收到延期回函说明,但在发函日期起计算的3个月后仍未收到回函的,应向市局进出口处反映。进出口处负责与对方税务机关进行协调,督促其尽快回函,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
  (三)函调管理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函调系统查收本单位已发出函件的回函情况,并接收纸质回函,收到纸质回函后,将函件交给原发函人员。对于在函调系统收到电子回函15日后仍未收到纸质回函的,函调管理岗人员应通过电子函件中的联系方式主动与对方单位进行联系,确认正式函件是否寄出。
  (四)原发函人员收到回函后,在函调系统录入回函处理意见,经科长复核和主管局长同意签发后,将回函处理意见打印一份,并与回函原件一并归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同时,还应将回函的具体情况录入审核系统的《审核未通过退(免)税调查核实情况表》和《审核未通过退(免)税原因备案表》。
  (五)对于审核中出现以下疑点的数据,审核人员在排除企业申报数据采集错误等合理因素后必须发函。
  1.该发票(XXX)与总局发票购方纳税识别号完全不符,错误级别为“E”。
  2.该发票(XXX)与总局发票购方纳税识别号部分相符,错误级别为“”。
  3.该发票(XXX)与总局发票销方纳税识别号不符,错误级别为“E”。
  4.该发票(XXX)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错误级别为“E”。
  5.发票总申报计税金额(XXX)>总局的(YYY),错误级别为“E”。
  6.发票总申报税额(XXX)>总局的(YYY),错误级别为“E”。
  7.该发票(XXX)是交叉稽核不符发票信息,错误级别为“E”。
  8.该发票(XXX)在不符发票协查信息中,类别非正常,错误级别为“E”。
  9.该发票(XXX)是失控作废发票,错误级别为“E”。
  10.该发票(XXX)在失控作废协查信息中,类别非正常,错误级别为“E”。
  (六)除上述情况外,审核人员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发函,但除必须发函的情况外,其余发函数据必须在审核系统中设置暂不退税标识(备注栏打Z)。
  三、跨区域收、复函管理
  (一)函调管理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函调系统查收来函,收到来函后,在层级管理系统中下发复函任务给函件所涉及企业的主管科(所)进行调查核实。
  (二)各征收局的科(所)长应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税收管理员系统查看待办事宜,收到函调管理岗下发的复函任务后,指派税源管理人员进行复函。税源管理人员可登录函调系统查询、打印来函,并按照165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税源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按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由其科(所)长签字后,转交给函调管理岗人员。函调管理岗人员接收后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返还给税源管理人员。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函件,税源管理人员应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延期复函的说明》(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延期复函说明》)一式两份,由其科(所)长签字后,转交函调管理岗,并应尽快复函,最迟不能超过3个月。
  (三)函调管理岗人员根据税源管理人员提交的《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在函调系统进行录入起草,经其科长复核后,由退税部门的主管局长签发。
  (四)函调管理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函调系统,查询已经主管局长签发的复函,将签发的复函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后提交有关人员邮寄。所有复函函件统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函调管理岗应妥善保存邮寄凭据。
  (五)复函和延期复函说明应在1个月内发出,已发出《延期复函说明》的复函应在3个月内发出,均以函调系统记录的来函单位发函签发时间至复函单位复函签发时间为准。
  (六)函调管理岗人员应全面掌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进展情况,主动向有关人员进行催办,以保证复函时间和回函处理时间。
  (七)对于涉及跨区迁入企业的来函,需迁出局提供协助的,迁出局应给予积极配合,由迁入局负责复函落实。对于涉及跨区迁出企业或其他非本局管辖但仍在大连地区的企业,应将函件退回发函单位并在说明中列明该企业现主管征收局的税务机关代码和名称。
  (八)对于供货企业存在下列问题的,复函单位应按时复函说明情况,并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再次复函说明处理结果: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四、本市区域内的函调管理
  大连市内各征收局之间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比照上述规定管理。但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征收局管辖的,可不使用函调系统进行函调工作,退税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供货企业主管科(所)发出纸质函件,发函格式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见附件三),税源管理人员复函格式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见附件四)。
  五、其他要求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涉及税收管理许多部门和岗位,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函调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函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函调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延期复函的说明》
  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5.《审核未通过退(免)税调查核实情况表》
  6.《审核未通过退(免)税原因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DOC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延期复函的说明》.DOC
附件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DOC
附件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本局管户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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