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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为更好地落实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二、关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将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
  三、为了有效地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管理,请各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核、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于6月20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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