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作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协作办案与联席会议制度》(辽公经﹝2004﹞19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力度,经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前介入问题。提前介入是指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正在行政调查的涉税案件提前进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具体是:在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制作《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同级主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税务机关的提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前介入案件,开展涉税犯罪立案前调查工作。
(一)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二)拒绝提供账册凭证及相关资料,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涉案人员可能自杀、逃匿或已经在逃的,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四)有迹象表明转移财产和资金,逃避纳税义务,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五)存在多次作案或多人团伙作案嫌疑的;
(六)在案发现场发现有涉嫌犯罪证据的;
(七)采取追逐或拦截税务检查人员及车辆、强行进入纳税检查现场寻衅滋事、公然侮辱或诽谤税务检查人员、非法拘禁或围攻税务检查人员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
(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十)其他非提前介入不足以进一步查处,或可能导致案件查处更困难的。
二、联合办案问题。联合办案是指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税犯罪案件工作中,税务机关同时开展案件检查工作。
(一)下列案件需公安、税务机关联合办案;
1.中央领导、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直接批办的、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2.上一级公安、税务机关联合督办的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且需要上报查处结果的;
3.在全省或省辖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4.其他需要联合办案的情形。
(二)在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认为需要联合办案的,须制作《提请税务机关联合办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公安机关的提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联合办案工作。
三、派驻联络员问题。公安、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沟通、办理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税务机关设置警税协作办公室,公安、税务联络员协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