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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由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审核认定制度的要求,对全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现将进行2008年度联合审核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时间
  2008年12月1日至31日
  二、审核认定范围
  有市民政局统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7年度审核认定合格和专项审计合格的福利企业(含2008年新办福利企业)。
  三、审核认定标准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25%)。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福利企业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安置的残疾人员为农业户口,如无法缴纳上述保险的,应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有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当月足额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现行最资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7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600元;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保税区每人每月700元。
  (四)安置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五)会计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各项税收政策。
  (六)残疾职工从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符合残疾职工生理状竞和保护措施。
  (七)建立健全档案材料,规范福利企业档案管理,特别是残疾职工档案材料建立和管理,做好残疾职工的录用和辞退原始记载工作。
  四、资格审核认定工作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二)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六份)。
  (三)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本通知第三条(一)至(四)项规定材料。
  (五)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变动表。
  五、审核认定工作程序
  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残联部门组织实施。
  六、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需上报的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
  (一)本地区经过民政、国税、地税、残联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认定报告(包括企业总数、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
  (二)《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一份);
  (三)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工作总结书面材料。
  七、审核认定不合格福利企业的处理
  对于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从次年1月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追缴骗取税款,取消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地区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联合下发2008年度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情况的通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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