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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操作人员受理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中出现的纳税人异议处理程序,针对纳税人提出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根据“金税三期”的统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单争议处理
  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受理岗录入税收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岗确认房屋交易信息正确后对房屋进行交易价格评估,打印《税收基础信息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录入的房屋交易信息和房屋核定价格。
  纳税人对房屋核定价格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出重新估价申请的,填写《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见附表),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岗受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管理岗人员对符合简单争议处理条件的申请,在“自然人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修正”模块中对原来的核定价格在±5%的幅度内重新确定一个新的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没有异议的,窗口申报岗按照新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各税。
  《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随纳税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一般争议处理
  1、市局、县(区)局应分别设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受理权限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核工作。
  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一般争议处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市局、县(区)局具体的调整幅度或金额权限以及报批层次,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2、纳税人对管理岗人员核定的价格在±5%幅度内仍不同意的,经管理岗人员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受理纳税人的重新估价申请,进入一般争议处理流程。
  窗口管理岗进入“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模块,用申报编号带出房屋的具体信息并打印一式三份《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交由纳税人填写并签字。
  3、重新估价按照审核权限有以下两种处理流程:
  ⑴县(区)局受理:适用于设立县(区)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单位。
  一体化窗口管理人员将《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提交给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科室,主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存量住房情况调查报告》(见附件,下同),主管科室负责人在以上两种文书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主管局长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核定的“计税价格” 。
  ⑵市局主管科室受理:适用于设立市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及县(区)局上报的确认件。
  一体化窗口管理人员将《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提交给市局主管科室,主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情况认可的市局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出具《存量住房情况调查报告》,主管科室负责人在以上两种文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理委员会。
  市局审理委员会经过审核后,由主管局长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核定的“计税价格” 。
  4、核定的“计税价格”及调查报告在系统中的确认和录入有以下两种处理流程:
  ⑴县(区)局受理的以及市局审批转回的,由主管科室人员依据《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上注明核定的 “计税价格”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界面中录入在“争议处理核定价格”栏目中,此价格为申报征收的计税价格,一经录入保存不能修改。同时录入《存量住房情况调查报告》。
  ⑵市局受理的,由市局主管科室人员依据《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上注明核定的 “计税价格”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界面中录入在“争议处理核定价格”栏目中,此价格为申报征收的计税价格,一经录入保存也不能修改。同时录入《存量住房情况调查报告》。
  5、一般争议处理电子信息及纸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的传递。
  经过审核批准的电子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存储,利用申报编号可以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查询和使用。
  纸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由县(区)局或市局主管科室返回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并据此办理纳税人申报纳税事宜。纸质《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分别由市局、县(区)局、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各地要高度重视存量房价格争议处理工作,认真做好争议处理,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Ο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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