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0 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