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局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不含大连)、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税部门作为更正或调库业务的发起方时,《更正(调库)通知书》具体联次为:第一联为征收机关留存记账;第二、三联为国库留存记账;第四联为同级财政部门留存。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更正或调库业务的发起方时,《更正(调库)通知书》具体联次为:第一、二联为国库留存记账;第三、四联为征收机关留存记账。
三、各级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使用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由省级部门按照格式要求统一印制。财政部门使用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的格式及联次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