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优化服务,我局对现行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根据现行税制和国家依法行政总体要求,现将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告。
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行政审批事宜,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持公民身份证)表明所属地税辖区,同时出具申请书、携带相应审批项目要求的附送资料、在行政审批申请时限内,到负责实施审批的机关办理。
本公告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0号)和《关于公布第三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7号)所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