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省局也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03号),对落实工作提出要求。针对当前的落实情况,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政策学习,严格执行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规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学习掌握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政策,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征收局要具体落实好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工作。一是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认真解答纳税人政策咨询和业务受理,将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型企业条件告知企业;二是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准确认定小型微型企业,督促符合条件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序,享受优惠政策。三是要做好统计管理工作。按照省局规定的程序,做好申请审核、统计表报送和相关资料保管、存档等具体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市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督促。省局征管科技处及发票管理所将结合工作调研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市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