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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

主送: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省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

附:
                     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当依照《暂行办法》以及本施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场馆、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经营额)×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按征收额的4%提取征收经费。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七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八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46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以及《暂行办法》和本施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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