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党委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后勤体制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其为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自取得省地方税务局资格审查批准文件之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后勤体制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在接到此《通知》后,应执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有关机构改革的资料,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资格审查,原按照黔地税发[2000]第126号文件规定已审查批准的单位,同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审查批准的机关服务中心,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对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的资格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报省地税局备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资格审查由市、州、地一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经审查批准的机关服务中心,可凭审查批准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