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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作好新形势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管理,从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入手,更好地实践“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和落实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实现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对出口企业服务,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防范和打击偷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受理工作职责
1.出口商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在规定的时限收齐出口退税单证,并使用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退税申报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工作岗位应审核申报资料、电子数据及纸质凭证是否完整、齐全,经核实无误正式受理的,打印签署意见的《接单登记回执》反馈给出口商,并将企业申报的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等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2.出口商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凭证、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当期申报出口销售额必须完整、及时、准确;
3.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或将企业的申报资料退回企业作调整后,再重新申报;按规定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机关;
4.出口商应将其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和外汇人民币牌价(汇率)确定方法报征税部门及退税部门审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5.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岗位应指导企业办税人员填写有关出口退税申报表等资料,为出口企业完成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导,并且提供税务咨询服务,集中反馈审核出具的相关单证证明;
6.出口退(免)税预审工作岗位应做好审核疑点和有关信息的反馈,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后应及时将数据及相关资料提交到退(免)税审核岗位,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申报受理岗位合并设置。
(二)申报凭证、资料按不同情况具体如下:
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相关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即出口当月(所属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包括单证齐全与单证不齐部分;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凭证资料、证明文件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③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进口)货物证明及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2.外贸(工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及其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5)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结果清单
③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3.特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岗位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出口商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包括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证明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申报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综合掌握出口商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强化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岗位应设置初审及复审岗位,审核管理人员与系统管理员不得由一人担任,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要符合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一)凭证资料(人工)审核工作职责
1.企业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为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企业类型;
2.货物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为禁止出口货物或不予退(免)税货物等;
3.计税依据的审核:审核进货凭证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价格等;
4.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件和文库中注明的退税率一致;
5.贸易方式的审核:是否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贸易方式;
6.退税单证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审核企业按规定提供的各种帐表、凭证和章戳等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7.数据一致性审核:审核企业申报数据与申报报表、原始单据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8. 其他出口退税申报内容相符性和对称性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除应核实调查的疑点和异常情况外,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填报;发现有明显疑点的,必须立即扣留并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核无误的,应分别在企业申报汇总表、申报明细表和其他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位。
(二)电子数据(计算机)审核工作职责
1.负责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管理系统”对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电子审核,并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疑点处理意见进行疑点处理;
2.对企业的退税申报数据,在系统内进行申报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检查及外部信息对审处理。系统自动完成对分部核算、商品、税率、出口、进货和综合审核等审核步骤;
3.审核完毕后打印相关报表,对审核生成的疑点数据转入调查核实工作环节;
4.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审核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转给退税调查核实环节安排核查处理或稽查部门查处:
(1)出口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问题的;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出口退税凭证的;
(3)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5.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若疑点错误较多的,除按规定须及时进行核查或发函调查的,可将审核数据退回申报受理环节重新处理;若问题较多,属于出口商申报错误的,应及时将申报数据退回出口商做修订处理;
6.审核中发现的疑点,经调查核实环节发函或核查落实清楚,申报数据及业务真实有效的,经领导审批后转入疑点调整工作环节,按规定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工挑过”申报和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
7.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签批),审核结果转入领导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领导审批工作岗位,负责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履行退税、免抵退税、单证办理、免抵调库、疑点处理、税收调整等各项审批手续。
(一)资料接收
1.接收电子审核岗位上报的需要审批的退(免)税资料与疑点处理意见审批表;
2.接收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岗位上报的需要审批的单证证明资料。
(二)审核审批
1.签署审批意见;
2.将已审批的退(免)税资料归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将已审批的单证证明转交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岗位;
3.对发现有问题的,应不予审批,并将资料退回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岗位;
4.将审批的疑点处理意见表转给疑点调整环节进行处理。
(三)退调库审批
1.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情况,在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的范围内进行审批处理;
2.签署审批意见;
3.将出口退(免)税的审批资料转交计会统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调库和国库对账手续。
四、本通知事项的具体工作程序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流程》(附件2)。
五、以上各项,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doc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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