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5]7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要求明确自用的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