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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新软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 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的作用,各地应于近期按照以下要求对照检查,规范管理,并开展工作:
    一、统一“一窗式”管理模式
(一)各市、州、地国税机关应尽快组织对本地“一窗式”管理模式实施情况的清理检查,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5号)要求,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规范,统一办理认证、报税、申报和票表税比对。
(二)为保证新的“一窗式”管理流程顺利实施,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税大厅“一窗式”管理岗位进行设置。即办税大厅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为后台岗位。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少的,可由申报征收岗兼任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的,也可由异常情况处理岗兼任申报征收岗工作。复核岗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和异常情况处理岗的工作。
    二、规范“一窗式”工作流程
    “一窗式”管理的各项工作,除票表税比对需待总局软件下发后方能实施外,目前开展的票表比对及其他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中,要求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资料,可以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和其他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进行远程报送或利用介质报送,也可以直接报送纸质资料。
    三、加强评析,提高管理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一窗式”申报和比对数据的应用,在纳税申报期内坚持对当日的“一窗式”运行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在案。申报期结束后,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从2006年9月份起,对当月的申报质量、存在问题、操作规范等进行评析,并汇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每月2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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