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给我省交通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集中财力、加快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瓶颈问题,1998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8〕5号)。该通知下发以来,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有的规定和要求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目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仍很落后,加快骨干交通路网建设,仍然需要适当集中财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列入重点项目计划。
二、承担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其中,营业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
三、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地方各税的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省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法规确定。各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省地方税务局对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