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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部门:
    根据”三级联动内控机制”的建设要求和”横向制约、纵向监控、重点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建设目标,省局在修改完善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黔国税发[2009]154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黔国税发[2009]152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大宗物品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黔国税发[1996]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2.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
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授权书
5.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临时急需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
6.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7.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8.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省局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电梯、中央空调等配套项目合并在基本建设项目中招标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单独采购电梯、中央空调等项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人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第五条本办法对政府采购的职责划分、运行机制和组织机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和档案管理、政府采购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二章 采购人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行省局与市(州、地)局两级架构。县(市、区)局主要根据上级授权实施采购。
第七条 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要职责:(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等制度;(二)审核、汇总、上报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及其执行等报表;(三)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和系统税务制式服装、普通发票印制项目、保险项目以及根据需要组织的其他系统项目的实施。(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五)核报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要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具体政府采购制度;(二)审核、汇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及其执行等报表;(三)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上级授权采购项目以及根据需要组织的系统采购项目的实施。(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局的政府采购活动;(五)按次及时办理报批报备事项。省税务干部学校的职责参照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第九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要职责:(一)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及其执行等报表。(二)负责上级机关授权项目和本级采购项目的实施。(三)按要求报送审批备案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三位一体”运行机制运行。资产管理、监察等部门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是各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审定政府采购预算;(二)审定政府采购计划;(三)审定确认公开招标项目或邀请招标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四)审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第十二条 省局财务管理处设政府采购部门,市(州、地)局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处)。省税务干部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政府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工作;(三)负责向局长办公会提交公开招标项目或邀请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四)负责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工作。省市两级要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省局和采购规模较大的市(州、地)局要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管理监督岗、项目操作岗。县(市、区)局财务人员兼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三 条政府采购工作组由政府采购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法规部门和监察室等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二)拟定成交供应商建议,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批。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意见记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附件1)。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照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十五条 各级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在财政年度预算表中单列。采购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

第五章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国家税务总局已集中做公开招标并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竞价采购;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省局确定的供货商范围内采购。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尚未集中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规定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分散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省局确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第六章审批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附件2)的形式逐级上报审批:(一)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二)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的;(三)采购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项目;(四)其他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逐级上报备案:(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二)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确定成交商的原则和标准;(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20万元)以下、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填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附件3);(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分标准、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填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附件3);(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指定的代表签订,填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授权书》(附件4)。协议供货项目按照总局范本制作,其他采购项目合同按照省局范本制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采购过程中的局长办公会纪要、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招投标书等采购文件、采购事项重大变更、合同及验收单等资料于项目采购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的时间装订归档。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章 工作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税局对下级国税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情况、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三位一体运行机制、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等。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督察内审部门和巡视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计划对上述内容进行监督。每年考核监督的范围不低于管辖范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一)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二)没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采购的;(三)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的;(四)合同验收没有严格审核把关,货物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五)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收受回扣和索贿受贿的;(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接受供货方各种名目的宴请、旅游和其他变相服务或影响公正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达到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程序,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规程》。政府采购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采购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适用一般程序,零星采购适用简易程序。第四条 零星采购是指各级国税局一次性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局,市(州、地)局,县(市、区)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分别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零星采购标准由各级国税局自行确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采购工作的启动
第五条 采购需求的提出。需求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在”一上”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需求,交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初审,由办公室(或财务部门)汇总。
第六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办公室(或财务部门)根据汇总的采购需求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政府采购”一上”预算。局长办公会审核部门”二上”预算时,一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一上”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数和采购需求的原则编制;车辆按照不超过核定的编制数和标准编制。”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由局长办公会按照”二上”控制数审定。
第七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均衡的原则,在每个季度末前20日内,提出下一个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启动的依据。临时急需的采购项目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审批手续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临时急需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附件5)启动采购程序。

第二节采购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政府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由政府采购工作组按规定执行,有争议的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确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适用。各级国税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应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的适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应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邀请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和程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询价的适用和程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一)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协议供货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商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应当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网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地方政府采购网站,按照采购平台的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的审定和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采购工作组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将拟定的成交供应商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定。政府采购结果应当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每次采购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布。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采购情况每半年在本级内部网站或在本级机关内公开。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政府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结果,草拟采购合同,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定。协议供货合同直接由采购平台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签订主体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采购工作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按机构职责验收采购项目并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附件6)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款项的支付。政府采购部门根据《验收单》及合同填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7),由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和《支付通知书》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验收、领发,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由财务部门填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附件8),并与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归集存档,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 零星采购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零星采购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第二十三条 零星采购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零星采购由政府采购工作组根据局长办公会纪要组织实施。信息化产品的零星采购由信息中心牵头,非信息化产品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二)询价。采购工作组根据具体采购项目邀请或者直接到市场对3家以上品牌的供应商进行调查,综合考虑品质、性能、价格和服务等因素确定成交商。采购工作组的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三)签订合同。采购工作组根据分管领导审批的结果电话通知成交商。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成交商签订合同。(四)验收付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领发,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财务部门将经领导审批的意见、合同、验收单和发票作为款项支付的原始凭据,并据此支付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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