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西藏税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试行)(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原执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所指主管征税机关均指负责征管“免、抵、退”生产企业税收业务的主管部门。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是指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退税机关具体负责办证、检查、清算及“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征管机关负责对“免、抵、退”税单证的初审;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免抵税额调库等工作。
  四、“免、抵、退”税操作基本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征税机关依照《操作规程》规定对出口货物办理免税手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将进项予以抵扣,将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冲减进项,结转成本。同时根据退税机关上期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应退税额冲减进项。
  2、生产企业在收齐全部出口退税单证后,向征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征税机关审核完毕后签署意见报送退税机关审批。
  3、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机关,由征税机关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五、有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说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联企业留存、一联退税机关留存、一联报国库处。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征税机关一联、退税机关一联。
  3、《操作规程》所附报表由退税机关负责统一印制,并负责解释说明。
  六、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涉外管理分局反映。对本转发通知中未提及的事项均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