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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拉萨市区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

拉萨市国税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1998年对拉萨市区三级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划分以来,各征收部门按各自的征管范围,严格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某些新的征管问题不断出现,使得征管范围亦应不断调整规范。为了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避免多头管理,立足于优化税收服务。根据2002年9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拉萨市区个别行业税收征管范围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2年元月1日起,中直、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租赁收入营业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划归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公司)总机构设立的全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交叉管理,统一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进行税收征管。
  三、根据藏国税发(1998)93号和2001年11月16日(第六期)会议纪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农业银行税收划归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
  四、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中直、区直企业(公司)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市直企业(公司)、两个以上法定自然人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拉萨市局负责征管;对挂靠单位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挂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向区局报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O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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