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党发﹝20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本区域内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三、新办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含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l、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具有《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早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责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存有疑义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税务机关仍可要求企业报送)
2、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享受收优惠政策。
四、现有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U%(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l、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之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企业吸纳下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存有疑义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税务机关仍可要求企业报送)。
2、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2﹞33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企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3﹞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地(市)经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可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底,具体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年检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几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吸纳下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认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盖“年检合格”印戳。
2、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就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国税局将年检情况于四月,十五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罚。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