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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要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扎实做好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二、对现行的各种征管审批事项、征管文书等,各地(市)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税收征管程序与文书提出修改、简化或废止的意见和理由,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局。
  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发票的限时限额供应,凡不按规定供应、适用、验旧领新、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票发售责令其依法改正,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四、各地(市)要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提高征管基础资料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数据库强大的数据综合查询和处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基础资料的自动化管理。信息部门要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各地(市)要按照总局意见要求,从十个方面结合目前各地(市)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就我区地(市)、重点县和非重点县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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