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区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财产损失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对中国银行西藏分行2003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关于同意你行核销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呆帐的批复》(中银全审﹝2003﹞421号),对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对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做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于1995年对西藏日报社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2,676,410元,1995年对四川华玮汽车装修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200万元,1997年对西藏鸿杰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300万元,1997年对西藏圣龙畜产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350万元,1997年对西藏山海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贷款本金5,389,766元,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拉执字第19号、﹝2003﹞拉执字第21号、﹝2003﹞拉执字第17号、﹝2003﹞拉执字20号和﹝2003﹞拉执字第24号裁定因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终止执行追款,按照税法规定,可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西藏银虹装饰有限公司1996年发生的贷款本金150万元,由于企业已不存在,确已无法收回,可以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西藏拉萨市进口汽车定点修理厂1997年发生的贷款本金300万元,由于该企业已于2001年4月6日被堆龙德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确已无法收回,可作为呆帐损失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上述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企业已在税前计提的呆帐准备,不足部分据实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