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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自行安排、部署,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即12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税法宣传和部署自行申报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为审核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区局将根据全区的信息反馈和税源状况,只就汇算清缴的检查对象进行确定。
  三、纳税人发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审批。
  四、在汇算清缴期间,地(市)级税务机关应按月报送有关汇算清缴简报,将有关信息和进度及时反馈上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区局联系。
  五、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每年7月1日之前通过FTP和特快专递(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需报盘)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总结报告除应包括总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深入分析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全面分析企业盈亏原因,重点放在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上。
  六、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199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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