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处近期翻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翻印文件号﹝2005﹞95号),由于总局在文件印发时校稿不慎,导致上述文件出现多处错误。为避免给《申报办法》施行工作造成障碍,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更正〈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流便函﹝2005﹞166号)文件,对更正内容明示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修改为:“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期满后顺延1日”。
二、附1-附6填表说明中“税款所属期”修改为“税款所属时间”。
三、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
1、第8栏逻辑关系修改为:8=(4-5)*6,第9栏逻辑关系修改为:9=5*6,第17栏逻辑关系修改为:17=8-13-14。
2、第1栏税目项下“邮电通讯业”修改为“邮电通信业”。
3、表格右下方“由纳税人填写一下各栏”和“由代理人填写一下各栏”修改为“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4、表格下方“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四、附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逻辑关系修改为:11=7*8。
五、附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条,删除该段最后“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文字。
六、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表格下方“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 月 日”。
七、附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的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中“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修改为“本期收到(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修改为:“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被)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税发﹝2005﹞202号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外),均适用新的申报办法。《申报办法》附列的相关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内容已更正)。各地在组织对新申报办法的业务培训时,应重点对更正部分进行详细说明,以免填报错误,贻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