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规范经营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纵容出口企业从事非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藏国税函﹝2005﹞173号)精神,督促所辖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管理制度,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三、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把好审核关,规范审核程序,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
四、出口企业要真正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条违法违纪业务的发生。对此类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不予以退税。构成骗税行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