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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农副产品采购发票等收购凭证实行税务机关代开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农副产品采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强化税收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结合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发票等“四小票”管理的建议》(拉国税发﹝2005﹞105号)要求,决定对农副产品采购发票等收购凭证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票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试点范围
  农副产品采购发票等收购凭证由税务机关代开票管理工作在拉萨市国税局进行试点,拉萨市国税局针对目前自开票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本着既能督控税源、又能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定代表性的行业为试点单位。
  二、纳入税务机关代开票管理的收购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水泥生产企业收购水泥用原材料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代开票的,要及时进行实地查验,及时开具发票,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申报。并设立相关台帐,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情况。具体管理办法由拉萨市国税局自行制定。
  四、试点单位对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于2006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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