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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青稞酒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我区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加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青稞酒增值税税收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青稞酒增值税政策是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我区青稞酒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实现特色资源向优势产业的转化,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政府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市)局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宣传青稞酒增值税调整政策,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全面掌握和了解该政策。
  三、《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藏政发﹝1994﹞4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藏税字﹝94﹞第59号)第二条中“在城镇销售青稞酒(含藏白酒、米酒)的经营收入按17%征税”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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