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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区“无偿赠与资料”的审核机关,为各地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指定文书(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二、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相关规定,我区暂不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构)只需在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同时,将该款中房管部门对持有(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改为房管部门对持有(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印花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的规定,在我区改为: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印花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该住房购房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无偿赠与”印模式样,由区局制定,各地(市) 自行刻制,并向区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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