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西藏税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原有出口退税软件中开发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并要求2008年正式启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按《管理办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通过有效途径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下载、检测,并及时发放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加强同区商务等部门联系,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宣传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区局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五、各地(市)税务机关在试运行中,发现软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区局信息中心联系,对业务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