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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做好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77号)规定,区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表格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 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日期

 

占地位置

 

批准占地面积

 

计税面积(㎡)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面积(㎡)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纳税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机关同意受理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
  2. 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算。
  3. 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具体是:(一)拉萨20元/㎡;(二)昌都、那曲、阿里18元/㎡;(三)林芝、日喀则、山南15元/㎡。(四)地区所在地的县按所属地区的标准执行;拉萨所属堆龙德庆县、达孜县统一按拉萨市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含县以下)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按所属地区税额的80%计征;(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六)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七)农牧区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八)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4. 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5. 减税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6. 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7. 应纳税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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