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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盐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批复》(藏政函﹝2008﹞132号)精神,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已经成立,并将各地(市)公司整体划转,实行一级法人,二级核算。各分公司上划后实行报账制,总公司统一核算,各分公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在当地进行配送,无销售收入。结合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盐业系统的增值税实行由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统一缴纳,即以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为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各地(市)盐业分公司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市)盐业分公司已在当地缴纳入库的税款不再退库。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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