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西藏税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的,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照新税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比照申报表各栏次认真研究填表说明,从而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各栏次相关内容,为顺利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奠定坚实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如急需使用可从公文处理中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