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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征税问题
  对物业管理单位征收营业税,仍按闽地税政一﹝1997﹞8号文执行。并: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往户一次性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井设置专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随同房租分期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应并入计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其产代管利息收入以及确认为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税。
  (三)物业管理单位向住户一次性收取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又土头费”),然后统一支付给垃圾洁运单位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待二次圣完成后,凭清运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清算,就结余部分合并征收。
  (四)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的保安费。卫生管理费。绿化费用等费用性支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关于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征税问题  对单位与个人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若参与双方的利润己并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于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区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从3年元月份起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经营钩鱼、溜冰。游泳。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游艺”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在这些场所个办体育比动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提供场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证收营业税。
  四、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元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向对方的延期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性质的阶外收入按规定并入计税营业额计证营业税。
  五、期货中什经纪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风险基金在财务往来款项处理的,暂不征收营业税,支付给交易所的费用允许营业额中扣除。
  以上除第二条规定外,其余条款执行时间可追朔至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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