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研究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系列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精神,省政府专题研究了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见附件1:会议纪要﹝2002﹞127号),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我省自行出台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已对照《会议纪要》精神清理出应停止执行的省定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2)。现将省政府《会议纪要》和停止执行的省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各地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自行从宽解释的政策规定),也应对照进行清理并停止执行。
附:
1、关于研究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停止执行的省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