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福建税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细则的规定,以下税收征管文件规定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即:
  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2号),全文废止。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1号),废止该文件中我省补充规定的内容。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