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类私立学校、幼儿园对外收取费用时,使用税务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闽财综﹝2002﹞124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闽财综﹝2002﹞12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