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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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