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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国际税务援助服务,保护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境外收益的税收利益。
  (一)税收协定是规范缔约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截至2003年10月,我国已与82个国家(名单见附件)签订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还有内地与香港的税务安排,有关国际海运、空运业务收入的专项税收协定。上述协定的正确执行,对于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跨国跨境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了解和掌握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的境外收益及其在境外缴纳税收情况,认真做好协定及其执行、条款解释等宣传辅导服务工作。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经营管理和个人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境外收益涉税事项,及时提供有关税收协定和所在国相关税收规定的援助辅导,帮助其充分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
  (三)各地如遇有对方国家(地区)未有效执行税收协定规定而影响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境外收益税收利益的,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处)协调处理。
  二、认真落实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维护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的合法利益。
  税收抵免既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又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国内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各地要认真按照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对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及时按协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及缴纳的税收,积极帮助其国外税收抵免,保护我省“走出去”企业与个人的正当利益,共同推进我省“走出去”战略目标的实现。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82个国家名单
  附件:
  我国对外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82个国家名单
  (截至2003年10月30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联邦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巴基斯坦、保加利亚、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韩国、卢森堡、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土耳其、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牙买加、乌兹别斯坦、孟加拉、南斯拉夫、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古巴、卡塔尔、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苏丹、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希腊、苏丹、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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