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
现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2003﹞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96号)实施以来,对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该项工作组织落实好。
二、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正、副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局人事处受理。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副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人事处。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和领导干部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每年要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省局党组综合报告一次。
四、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副处级干部,当年无重大事项报告的,亦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写上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书》,可在报告事项栏内填写“****年度内无重大事项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200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