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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380   7862798.56
  三明市分行    67   681784.55
  莆田市分行   102   1499003.80
  南平市分行    20   326607.50
  宁德市分行    82   535056.00
  泉州市分行   455   5807447.60
  漳州市分行    80   983523.77
  龙岩市分行    94   991950.00
  总计      1280   18688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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