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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驻闽行业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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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问题的函》(闽移人﹝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央属的行业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五年过渡期(1999-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行一年一定的政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73号),2003年中央驻闽行业和企业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我局作为征缴执行机关,无权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请予谅解与支持。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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