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各区局;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火炬(象屿)分局筹备处;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及国税发(2000)66号的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证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近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开具范围、单位及印章
2004年1月1日起由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实行机构调整,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范围及单位有所变动,以下就具体开具范围及单位明确如下:
(一)国税部门
开具范围 开具单位 使用印章名称
厦门市岛内企业 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厦门市国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集美区企业 集美区国税局 集美区国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海沧区企业 海沧区国税局 海沧区国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同安区企业 同安区国税局 同安区国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翔安区企业 翔安区国税局 翔安区国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二)地税部门
开具范围 开具单位 使用印章名称
岛内企业 属地税直征局管征企业 地税直征局 地税直征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属地税外税分局管征企业 地税外税分局 地税外税分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属思明区地税局管征企业 思明区地税局 思明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属湖里区地税局管征企业 湖里区地税局 湖里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属地税火炬分局筹备处管征企业 火炬分局筹备处 火炬分局筹备处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属地税象屿分局筹备处管征企业 象屿分局筹备处 象屿分局筹备处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集美区企业 集美区地税局 集美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海沧区企业 海沧区地税局 海沧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同安区企业 同安区地税局 同安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翔安区企业 翔安区地税局 翔安区地税局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
(三)新印章的启用:从本文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新印章,与此印章不相符的证明一律无效,不得作为付汇凭证。
二、对已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原件遗失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重开,但可以向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售付汇证明专用章”,各专业银行方可同意支付。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单”(格式五,即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标准统一规范如下:
(一)年度亏损企业一律不予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境内或境外企业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不单独开具证明。
(三)同一年度的完税证明,不允许在不同时间重复开具。对开过一次完税证明的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果通知书原件上加盖“售付汇证明已开具”印章。
四、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境外公司及个人从我国取得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付汇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
五、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六、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个人)境外劳务费,由付汇企业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所有外资企业、所有中央属企业和2002年以后新成立的内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开具;2002年以前成立的内资企业由地税部门开具)。
七、为了便于各专业银行在付汇时,更明确了解掌握企业提供的税务凭证是否完整,国税部门在开具格式(二)、(七)的证明文件(即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外国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免税证明)中将在左下角加注“付汇企业同时还应提供地方税务局的相关税务证明”;地税部门在开具格式(一)、(八)的证明文件(即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中将在左下角加注“付汇企业同时还应提供国税局的相关税务证明”的提示。各专业银行应确认付汇企业已同时提供国地税相关证明后方可支付。
八、根据国税发﹝2000﹞6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精神,以下项目不予开具税务凭证:
(一)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参展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
(二)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实际操作中难于及时判断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故在购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九、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沟通、协调,避免纳税人因付汇在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多次来回往返,提高办事效率。
十、相关税务证明名称,分别是:格式(一)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格式(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五)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六)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七)外国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免税证明;格式(八)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