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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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