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4〕50号)精神,同时结合我局综合征管软件实际运行的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征管处。
附件:1.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及说明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我局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收征管与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切实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的原则是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
第三条 考核以计算机为手段,以CTAIS为依托,同时结合运用一些统计调查方法。
第四条 考核采用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达标、评优工作挂钩,同时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章 考核工作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市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贻奏
副组长:陈佑强
成员:张建华、耿希经、陈明阳、翁光寿、郑国斌、杨聪海、郑以成
第六条 考核组的工作分工:征管处会同计统处、稽查局负责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计算中心负责相关技术支持;监察室负责对考核公正、公平以及工作效率的监督;人事处、教育处负责将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纳入评选单位及个人“双先”的参考内容。
第三章 考核指标及分解
第七条 考核指标定为“六率”,即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
各指标的具体含义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及说明》
在目前机构现状和岗责划分前提下,各单位考核指标如下:
各区局: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
直属分局:登记率(企业)、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
各区局和直属分局的考核指标均剔除稽查局查补罚数字。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根据厦门市国税各单位的征管职责界定或分解考核内容,市局负责对基层局考核、监督、评比、通报,基层局负责对分局(科)及个人的考核、评比。
第十条 征管质量考核除税务登记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应用CTAIS软件的数据,以计算机考核为主要手段。目前主要采用省局“数据枢纽”上的数字。省局“数据枢纽”上的数字与各局实际情况不符的,各局可补充书面材料说明。
第十一条 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指标中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按季进行考核通报,登记率按半年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除登记率外,各基层局要按月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登记率按半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三条 市局将按每率各期考核结果分别依序排名通报,年终综合评比进行排序,排位前三名的,作为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当年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各基层局的考核总分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评比标准,如果达不到“优秀”等级的,应向市局提交整改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实行层层考核,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原制定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2〕189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