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修改,删除“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但因《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2005﹞61号)下发之前,我省部分设区市已经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276号)要求,完成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工作,并将票样送达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要求,2005年10月1日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重新印制发票发放用户使用在时间上已不允许,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发票处领导同意,已印出的发票照常使用(使用时间截至2006年5月31日),但“工商部门审核(盖章)”栏不需填写,待这批发票使用结束后各地按修改后的票样印制新版发票,并将新票样送本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请各地速将此件抄送本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